问题 | 公安民警警衔应该如何划分 |
释义 |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有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还有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具体内容为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二、授衔条件 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1)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2)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3)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批准授予; (4)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十二条士兵军衔制度,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四条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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