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 1、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买受人义务应当支付价款、受领标的物,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有权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