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警有执法权。 交通警察,简称交警,是指公安机关中负责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勘察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职责是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勘察、交通犯罪侦查、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等。 交警的主要职责: 1、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2、维护城乡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 3、开展机动车辆安全检验、牌证发放和驾驶员考核发证工作; 4、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5、道路交通管理科研工作; 6、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 7、组织宣传交通法规,依法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车辆、驾驶员和行人,教育交通违法者,勘查处理交通事故,以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证交通运输的畅通与安全。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依法履行职责时,严禁下列行为: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机动车号牌; 2、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 3、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4、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5、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 6、故意为难违法行为人; 7、因自身的过错与违法行为人或者围观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 8、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