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不是。我国对早教中心、幼托机构的监管政策尚不明确且尚不统一。早教中心和幼托机构能否设立、如何设立以及由哪个部门进行主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管政策相互差别较大。部分省市对幼托机构尚有成文规定,对早教中心则暂无。总体而言,少数省市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是幼托机构主管部门,而更多省市则在未指明主管部门的情况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幼托机构的卫生保健领域,教育行政部门协助管理;部分省市还赋予了妇联等机构对于早教中心和幼托机构的监管权限。以教育资源最为集中的一线城市为例,围绕早教、幼托、幼儿园等机构的运作规范及监管安排,往往引起社会及监管部门的广泛关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