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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迟到辞退要赔偿吗?
释义
    员工迟到被辞退,可以要求公司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迟到不属于可以无经济补偿辞退员工的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每满一年工作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比例计算。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按两倍标准赔偿。对于员工迟到的情况,可涉及相关惩罚措施,并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起诉解决争议。
    法律分析
    一、对于员工迟到辞退要赔偿吗?
    因为迟到被辞退的可以要求公司经济补偿。迟到不属于可以无经济补偿辞退员工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6种用人单位可以无经济补偿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分别是: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完全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显然,迟到不应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所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6种情形之一,因此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二、具体情况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者遇到以下6种情况用人单位要依法向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的;
    2、劳动者患病,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
    3、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需要裁员的;
    4、原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要求降薪续签,劳动者不接受并提出离职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发放工资、购买保险等,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的;
    6、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辞退劳动者的。
    经济补偿金是应发工资,所以是税前工资。经济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发放时间一般是办离职手续时。不应当扣税。
    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那么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员工劳动合同没解除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一般按实发工资计算。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是终止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员工迟到的情况下,是会构成违反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况,具体情况下可以涉及到相关的惩罚性处罚措施,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进行裁决处理,拒不执行的,可以进行起诉处理。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迟到不属于无经济补偿辞退员工的情形。因此,单位以迟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保护不到位、患病不能工作、经营不善需要裁员等。经济补偿金应发工资,根据工作年限计算支付金额。如有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或起诉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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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3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