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裁定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一、移送管辖 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法将已受理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而确定的管辖。 二、指定管辖 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一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案件。其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二)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 三、转移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权的转移与上述移送管辖不同,它是把行政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给无管辖权的法院,而且发生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是把行政案件由无管辖权的法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而且一般于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一般而言,管辖权转移有以下两种情形: (1)上级人民法院如果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适宜由自己管辖,可以决定该案件的管辖权移至自身;下级人民法院如果认为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管辖权,是否转移,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如果认为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适宜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决定将管辖权转移至下级人民法院。 四、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的管辖权方面的异议。对此,《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一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在理解本条规定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只有原告、被告、第三人可以提出。 2.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诉法院提出。 3.异议书应当说明理由。 4.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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