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如何确定管辖? |
释义 | 行政诉讼管辖确定方式如下: 1、一般经过复议,无论复议机关维持决定或者做出改变决定或者不作为,都可以选择原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4、经复议的选择管辖,可以按一般标准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来确定。 一、拘留类的行政处罚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到被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治安处罚拘留不服怎么办 对治安处罚拘留不服的,是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申请行政复议的,需要向公安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想要提起行政诉讼的,需要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经过了复议之后再去提起诉讼的,需要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要向作出治安拘留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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