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管辖权确定方式如下: 1、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3、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属地管辖原则。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的住所、财产、诉讼标的物、产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其中有一个因素存在于一国境内或发生于一国境内,就取得对该案的司法管辖权; 5、属人管辖权原则。在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中,只要一方当事人具有内国国籍,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论现在居住何处,内国法院对此类案件均具有管辖权; 6、实际控制管辖原则。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在实际行使中又可分为对人的实际控制和对物的实际控制两种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