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夫妻双方进行房产变更时,应当由双方携带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等材料,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原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即使过户至一人名下,在财产分割时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