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变更强制措施 ,是指司法机关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改变已采取的强制措施。 对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的,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撤销或者变更。 对被 羁押 正在受侦_、起诉、 一审 、 二审 的被告人,不能在 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期限内办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办法对社会没有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 刑事诉讼 的顺利进行; 防止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 证据 、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 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