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提交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更改申请表,并附父母双方的户籍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说明原因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所有签发单位应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有关管理和使用规定,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信息作为产前保健的重要内容,让群众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有关要求,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庭做好新生儿姓名等准备,自觉申领。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和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备案后发放给签发单位,并将印章式样送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签发单位专人保管,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伪制和滥用印章。 第二十六条 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 (一)因签发单位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 (二)因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 第二十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对报废《出生医学证明》的姓名、号码及报废原因等要做好登记工作''统一妥善保管报废《出生医学证明》;每年将报废《出生医学证明》报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机构备案,并一次性集中销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