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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诈骗罪行的法律制裁
释义
    网络诈骗的刑罚根据数额大小而定,数额较大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者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者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遇到网络诈骗应保留证据并报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被害人有权报案或控告,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应接受并处理。证据包括与诈骗分子联系的单据、被骗经过的书面记录,需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材料。
    法律分析
    一、网络诈骗一般被判处几年
    网络诈骗的判刑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遇到网络诈骗怎么办
    遇到网络诈骗可以保留证据,马上报警进行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三、网络诈骗需要哪些证据
    网络诈骗需要如下证据:
    1.尽可能地保存好所有与诈骗分子进行联系的单据,如电子邮件、银行汇款单、手机短信等等。
    2.将被骗经过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3.带着被骗经过和被骗单据到当地公安机关刑事警察部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或者派出所进行报案,并由民警作一份报案笔录。
    4.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帮助下将案件及相关材料移交到案发地公安机关作进一步查处。
    拓展延伸
    网络诈骗罪的法律刑责及判决标准
    网络诈骗罪是指利用互联网、计算机等信息技术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误导等手段,从他人获取财物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网络诈骗罪的刑责与具体情节有关,一般情况下被判处几年的刑期。具体判决标准包括被骗金额、犯罪手段、犯罪次数、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被骗金额较大、犯罪手段恶劣、犯罪次数多、没有悔罪表现的,刑期可能较长。而如果被骗金额较小、犯罪手段较轻、犯罪次数较少、有悔罪表现的,刑期可能相对较短。判决时还会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先例判决等因素,以确保刑罚公正、合理。
    结语
    网络诈骗的刑期根据具体情节而定。数额较大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遭遇网络诈骗时,应保留证据并立即报警。被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报案或控告。网络诈骗需要的证据包括保存与诈骗分子联系的单据、记录被骗经过的书面材料,并报案并作报案笔录。网络诈骗罪刑责根据具体情节确定,判决时会考虑被骗金额、犯罪手段、犯罪次数和悔罪表现等因素,以确保刑罚公正合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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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3:0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