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中标无效; (2)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等 (4)对投标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5)没收违法所得; (6)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羡铅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 以公告; (7)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此兆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森派租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