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公司法人失信几年解除 1、法人失信一般是破产债务无法偿还的情形,需要三年后才能解除限制。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如何解除失信人名单 解除失信人名单的方法如下: 1、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并且人民法院通过审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