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二手房购房合同丢失,可根据不同情况作废原合同并重新签订。需做预售登记前丢失的合同只需作废,办理好银行按揭手续后丢失则要和贷款银行签订变更协议并放在银行质押。如果做完预售登记但未办理按揭,需在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并注销合同再重新签订。 法律分析 1、如果在购房合同未做预售登记前丢失合同,只需作废剩余的合同,重新与开发商签订一份合同。 2、如果在购房合同已做预售登记但未开始办理银行按揭前丢失合同,应在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到期后,购房者可凭报纸去预售登记机构注销原合同,并与开发商签订新合同后重新办理预售登记。 3、如果在做完预售登记并已办理好银行按揭手续后丢失合同,购房者需除办理第二种情况的手续外,还需与贷款银行签订变更协议并将新合同放在银行质押,因为原合同已被注销。 4、如果在做完预售登记并已办理好银行按揭后丢失合同,购房者需除办理第二种情况的手续外,还需与贷款银行签订变更协议并将新合同放在银行质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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