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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规行为的理解与认定
释义
    党组织失职行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行为、侵犯群众利益行为、漠视群众利益行为是一些常见的失职渎职行为。党组织应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各级党委要履行职责,遵循中央部署,真正严格执行纪律。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要按规定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不泄露、扩散或窃取涉密资料,不侵犯群众利益,不漠视群众利益。
    法律分析
    (一)党组织失职行为(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
    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各级党委要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在思想认识上、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部署,真正把纪律严起来、执行到位。这类失职渎职行为主要有: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行为(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不履行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行为(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失职行为(第一百一十五条);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第一百二十五条)
    (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第一百一十六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要把权力用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部署上,按照规定权限行使权力,不超越用权的界限,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不任意妄为,按照规定的责任行使权力、不逃避约束。否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
    这类失职渎职行为主要有: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人员叛逃、出走行为(第一百一十六条);工作中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行为(第一百一十七条);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行为(第一百一十八条);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执纪执法活动行为和违规干预和插手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等活动行为(第一百一十九条)。
    (三)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行为(第一百二十条)。
    主要指当前在干部选拔任用和纪律审查工作中存在的跑风漏气、私存私留相关材料等失职渎职违纪行为。
    (四)侵犯群众利益行为(第一百零五条至第一百零七条)。
    包括侵犯群众利益行为(第一百零五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行为(第一百零六条);优亲厚友、显失公平行为(第一百零七条)。
    (五)漠视群众利益行为(第一百零八条至第一百一十条)。
    包括漠视群众利益行为(第一百零八条);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行为(第一百零九条):遇危不救行为(第一百一十条)。
    结语
    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真正把纪律严起来、执行到位。对于党组织失职行为,包括负责人不负责任、不履行主体责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失职等,必须加以严肃处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也是不能容忍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要按规定行使权力,不任意妄为。对于泄露、扩散或窃取涉密资料行为,以及侵犯群众利益和漠视群众利益行为,也必须坚决予以查处。只有严明纪律,才能维护党的形象和群众的权益,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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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10:5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