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案件的管辖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均以法定管辖为准,以裁定管辖为补充和变通。 1.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依据破产案件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确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破产案件实行专属管辖,即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则由其注册地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依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而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破产案件的分工与权限。分配各级法院的管辖权,即县、县级市或区的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其破产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其破产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裁定管辖也适用于级别管辖: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也可把本院审理的破产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对所管辖的破产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一、什么是法院管辖权 管辖权是指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其决定了特定法院对于特定案件是否有受理的权利的和义务,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一般指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当被告下落不明、不在中国境内或者正在受刑事处罚,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级别管辖详见以下法条规定。 二、法院立案庭累不累 立案庭职责 审查应由本院受理的民事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审查应由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对应由本院受理的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对应由本院受理的各类上诉(抗诉)案件审查立案; 审查应由本院受理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并决定是否再审立案; 对本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进行诉前财产、诉前证据保全及调解; 对立案阶段提出的管辖异议案件进行审理裁决; 审理不服管辖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等上诉案件并作出裁决; 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手续; 处理来信来访(其中,对本院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来访,由有关审判庭接待处理); 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判流程管理,对审限(审理办案的期限)跟踪督办; 负责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立案工作。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依据企业的登记机关的地位,分配各级法院的管辖权,即县、县级市或区的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其破产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其破产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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