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指挥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 |
释义 | 行政指挥必须坚持以下四个原则: 第一,内行领导。一个行政指挥者如果具有某种专门知识经验和特殊技能,对下属实行内行领导,往往会受到下属的尊敬和爱戴从而促使行政指挥效率大大提高。 第二,统一指挥。统一指挥原则要求指示、命令必须是从一个地方发出,只有一个指挥权威,即作为一个下级,只能接受一个直接上级的指挥,执行来自一个直接上级的指示、命令。 第三,果断明确。果断明确即指挥者的指挥要有针对性,要能明确、准确无误地表达指挥意图。只有指挥明确,行政执行才会有效,否则,被指挥者就会因不得要领而无所适从,无法具体地开展行政执行工作。 第四,切合实际。所谓切合实际,一是指挥要适时,即在时间上要适宜,能在最有利的时机发号施令,提高指挥效率。二是指挥要灵活,具体情况要作具体分析,不僵化、不保守。 行政指挥是行政执行中的基本环节之一,是领导者在行政执行过程中,按照既定的决策目标和执行计划,采用命令、指示等方式对执行活动进行调度和安排,以实现决策目标的行动或活动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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