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适用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刑法修正案(十一)》仍然沿用“情节犯”设置模式。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这些情形包括, (一)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等。 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也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档次的适用标准作了明确。 主要涉及如下两个方面: (一)数量数额标准。 根据信息类型不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五万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即属“情节特别严重”。 (二)严重后果。 “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与情节的严重与否,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多少条的数额等方面有关。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个人的信息被泄露,一定要及时的拿起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与此同时,也不要忘了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提高警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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