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9座(含9座)以下的非营运客车(包括汽车、越野车)使用15年。符合报废标准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不需要批准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寿命,每年定期检验2次,20年以上,自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客车和9座以上的非营运客车使用10年。符合报废标准后继续使用的,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但最长使用寿命不得超过lO年。延迟使用的旅游客车每年定期检查4次;延迟使用的9辆以上非营运客车每年定期检查2次,超过15年的,自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查4次。 3、运营客车的使用寿命调整为10年,符合报废标准后继续使用的,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延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查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查时,连续三次检查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应当收回车牌和驾驶执照,并通知机动车车主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登记和转让登记。 5、经营车辆转为非经营车辆和非经营车辆的,按照经营车辆规定的年限(8年)报废。 6、未调整的内容和其他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国家经济贸易经济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卡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家经济贸易经济07号)执行(注:轻型卡车指工厂总质量大于 1、8吨小于或等于6吨的卡车)。右方向盘汽车报废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理183号)执行。 7、延迟报废车辆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仍按现行程序办理;原延迟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报废标准,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驾驶执照副证书,按规定办理年检签字,不再加盖法院延迟报废检章;按照原报废标准报废但未完成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