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支票的有效期是10个自然日,从签发支票的翌日开始算起,6.23开的支票,7.3是最后一天向银行作提示付款。 由于支票是代替现金的即期支付工具,所以有效期较短。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一、填写现金支票有什么要求: 1.必须使用钢笔,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按支票排定的号码顺序填写书写要认真,不能潦草,也不能用蓝墨水,更不能用红墨水填写; 2.签发日期应填写实际出票日期,不得补填或预填日期; 3.收款人名称填写应与预留印鉴名称保持一致; 4.大小写金额必须按规定书写,如有错误,不得更改,须作废重填; 5.用途栏应填清真实用途; 6.签章不能缺漏,必须与银行预留印鉴相符; 7.支票背面要由取款单位或取款人背书(即签章),并核对无误后送交给银行结算柜,然后银行发牌作为取款对号的证明,到出纳柜对号取款; 8.取款时要按支票上填写的金额当面清点现金。 二、现金支票填写的注意事项: 1.购买支票:客户现金支票使用完毕后,应在现金支票领用单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同时按标准交费,领取空白现金支票。 2.客户签发票据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和《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签发现金支票时,应用钢笔蘸墨汁或黑色炭素笔按排定的页次顺序填写。 3.客户应在其存款账户的余额内签发支票。如透支银行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 4.“出票人签章”栏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缺漏印章或印鉴不符时,银行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 5.现金支票提示付款期限为10日,若客户开出的现金支票超过付款期,开户银行不能受理;现金支票的权力时效为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6.客户结清销户时,应将未用空白支票缴还银行。 7.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出票人开户行)提示付款。 8.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