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二条 通过拍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法律解读 显然公司法解释四第22条中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主要指的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简称《规定》)。《规定》中的第11、13条针对的就是优先购买权问题,当然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也包含在其中。第13条规定了拍卖程序中优先购买权的具体行使方式。本人认为,与普通股权转让情形中同等条件方面有所不同的是,在拍卖过程中同等条件虽然也有若干个,但其他条件都成为定量,只有价格条件成为变量,只要价格条件也满足了,便有了确定的结果。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