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冠疫情下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 |
释义 |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66 新冠疫情下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 ——圣腾公司诉福悦公司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判断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可抗力”,应从疫情及政府管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所属行业、合同标的、履约时间、履约地点、所在地防控措施严格程度,与疫情严重地的关系密切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对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失应依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共同负担。 基本案情 圣腾公司向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诉称:原告圣腾公司与被告福悦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签订《曲阜某酒店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曲阜某酒店的整体服务经营权交给原告承包经营,首年承包费为240万元,每两年递增20万元,承包押金30万元。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6月15日前向被告支付半年租金120万元,押金30万元,共计150万元合同款,期间各项费用已由原告自行承担。现因被告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与被告协商解除承包合同,协商不成,特诉至法院。诉请:1.确认双方的承包经营合同于2020年2月12日予以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剩余租金921096.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921096.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立案之日起直至完全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返还押金30万元;4.判令被告返还原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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