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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审不合格8种情况有哪些呢
释义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如做出不恰当行为和言论;
    参与或者支持迷信等。
    2、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或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3、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如高考、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
    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如不赡养老人、遗弃孩子、包养情妇等。
    5、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有抵触行为的,受过刑事处分的,受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的,
    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6、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
    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7、有违纪情形,违法犯罪行为,在学校被处分的行为的。
    比如: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以及贪污、行贿、受贿等行为的。
    8、提供虚假材料、具有报考回避情形的。
    考编政审不合格8种情况
    考编政审审核不合格的8种情况有: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有抵触行为的;
    2、受过刑事处分的;
    3、受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的;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4、有流氓、盗窃、贪污、赌博、诈骗等不法行为的;
    5、组织纪律松懈,经常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
    6、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
    7、超计划生育的;
    8、有其它不宜到机关工作的问题。
    政审不合格22种情况
    报考公务员的人员有下列22种情形之一的,即视为政审不合格: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5)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6)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7)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8)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9)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0)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接受审查且尚未有结论的;
    (11)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2)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13)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
    (1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6)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17)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18)上一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上两年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19)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0)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21)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22)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
    法律依据:
    《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第十二条 考察中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二)曾受到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处分、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处分的;
    (三)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或近两年内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四)曾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以及参与赌博赌资较大,被有关部门处罚的,或曾组织、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曾被有关部门认定参与邪教、吸毒、色情、盗窃、贪污、贿赂、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受行政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或受党、团内警告未满一年或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或在高校学习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或受记过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七)近两年内,在事业单位工作年度考核中有一次及以上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而被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未满一年的;
    (八)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在招录过程中有违纪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有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其它情形。
    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考察期结束后30天内,上述审计、审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
    
     该内容由 周琦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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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0: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