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基本原则的内容包括: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善意履行国家义务原则。 法律依据:《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第四条:鉴于全部宪章之规定并计及联合国各主管机关关于各项原则之内容所通过各有关决议案之作用,鉴于逐渐发展与编纂下列原则: (a)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之原则, (b)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之原则, (c)依照宪章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之义务, (d)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之义务, (e)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之原则, (f)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g)各国应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宪章所负义务之原则,以确保其在国际社会上更有效之实施,将促进联合国宗旨之实现, 业已审议关于各国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