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
释义 | 1.会员国主权平等。 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不使用武力。 5.集体协作。 6.确保非会员国遵行宪章原则。 7.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 一、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 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是在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战争中产生的,反映了世界人民痛恨战争、渴望世界和平的强烈愿望,是联合国组织的精髓所在。联合国的宗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各国行动。为实现联合国的宗旨,宪章第二条又规定了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它们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互不侵略和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共处的原则。 二、并购协议的重要条款有哪些 有下列重要条款: 1.陈述与保证条款。陈述与保证条款可谓是兼并协议中的最长的条款。内容也极尽繁琐,但是这是必须的,因为这是约束目标公司的条款,也是保障收购方权利的主要条款。 2.履行契约期间的义务。兼并协议签订后可即时履行,亦即卖方交付标的物,而买方交付价金。 3.履行兼并协议的条件。契约履行的义务及条件,主要应包括以下几点:至交割日时,双方于本次交易行为中,所作的一切陈述及保证均属实;双方均已依收购契约所订的条款履行其义务。 4.股票及价金的提存。 5.交割后公司的经营管理。 6.损害赔偿条款。 7.其他常见的条款。 三、中国反制裁法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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