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什么都判了死刑,死刑犯还要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因有三点 |
释义 | 刑法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公布的信息,1月16日,北京市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的孙文斌故意杀害民航总医院医生案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孙文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一结果也算是给了被害的杨文医生及其所有医护人员一个交代,不过在人们再一次为医生遭遇扼腕叹息的同时,也有人再一次提出了对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疑惑。 事实上,我们在很多案件中都看到过这一判决的身影,但是可能没有深入了解过,为什么判了死刑还要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人都死了这一判决还有什么用?它的原因或者说意义有三点。 在我国《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不过犯罪较轻的情况也可以独立适用这一刑罚,其实可以顾名思义,它指的就是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四种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同时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而之所以要剥夺政治权利,首先,对一些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来说,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权利。例如出版权,如果罪犯以前有著作,他的生命虽然被剥夺,但他们的亲属还有可能代其行使出版权。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就可以避免出现他们的亲属代行这种权利的情况。 其次是对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为此类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观恶意强、社会危害极大。对这些敌视、蔑视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国家当然要依法剥夺他们从事政治活动和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因为如果不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他们则有可能利用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继续从事犯罪活动。 第三则是专门针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处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主要用来防止他们被特赦或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再从事犯罪活动。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