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档案局发布《档案法》:鼓励哪些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
释义 | 《档案法》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发展,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国家还鼓励档案科研和技术创新,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并支持档案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法律分析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根据我国《档案法》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根据该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另外,国家还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法律依据《档案法》第七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档案法》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结语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所有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并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国家还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在档案领域的转化和应用,促进档案科技进步。同时,加强档案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档案意识。国家也鼓励在档案领域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根据《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国家将持续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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