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监护权是不可放弃的,因为父母基于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监护权。但在父母死亡、父母丧失监护能力和资格等情况下,法院有权撤销监护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 法律分析 监护权是不可以放弃的。因为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但如果因父母死亡、父母丧失监护能力和资格等情形下,可以由法院决定撤销监护资格,并另行指定监护人。 拓展延伸 父母丧失监护权后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监护权,但若父母丧失监护权,则需要依法处理。 如果父母主动丧失监护权,则子女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父母的监护权,并申请由社会福利机构担任监护人。子女的监护权应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等因素进行分配,以确保其得到必要的监护。 如果父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恢复监护权或未能提供必要的条件,则子女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其监护权,并由社会福利机构担任监护人。在这种情况下,子女将失去监护权,并可能需要接受社会福利机构提供的保护和照顾。 父母丧失监护权后,子女的监护权可能会受到影响,因此子女的权益和福利应该得到保障。在此情况下,子女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父母的监护权,并申请由社会福利机构担任监护人。 结语 监护权是不可放弃的,但当父母死亡、丧失监护能力和资格等情形下,法院有权撤销监护资格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因此,家长应该尽到责任,保护孩子的权益,但当无法继续担任监护人时,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