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可以在三个阶段进行:(1)审查逮捕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作出部批准逮捕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2)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计算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特别注意的是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3)法庭审判阶段。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