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证明材料出具的说明: 1、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可凭公安门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 2、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 3、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 户口所在地 的 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 4、当事人无法提交 居民身份证 的,可凭有效临时 身份证办理 婚姻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