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许可的使用情形 |
释义 | 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了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是短小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 2、作品在报刊刊登之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之外,其他报刊可以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和资料刊登; 3、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之外,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4、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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