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迫卖淫罪和组织卖淫罪的区别 |
释义 | (1)侵犯的客体不同。组织卖淫罪侵犯的是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强迫卖淫罪除侵犯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外,还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实施行为的内容不同。组织卖淫的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的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不违背受害人意志; 而本罪是采用强迫手段,违背卖淫者的意志。 (3)故意的内容不同。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组织多人的故意;而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则具有强迫的故意。 一、如何定罪聚众淫乱 聚众淫乱的定罪,需要根据情节进行确定。分别是: 1、聚众进行淫乱的,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犯罪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规定从重处罚。 聚众淫乱罪是如何认定的 1、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两罪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客观表现上也具有相似之处。本罪是一种聚众犯罪,而后罪组织卖淫行为也具有聚众性。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组织卖淫罪处罚的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而本罪犯罪主体除了首要分子以外,还包括多次参加者; (2)聚众淫乱罪主观上,以寻求空虚下流的精神刺激为动机,而后罪行为人的实施组织卖淫行为多为利益所趋; (3)组织他人卖淫所控制的淫乱活动,以卖淫嫖娼为内容,因此限于男女之间的性行为。而本罪不具有卖淫嫖娼的成分,淫乱活动并不限于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行为。 2、聚众淫乱罪与容留卖淫罪的界限。两罪侵犯的同类客体都为社会管理秩序,由于两罪在表现形式上相互交叉,从而造成认定犯罪性质上的困难。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 (1)犯罪客观表现形式不同。聚众淫乱行为一般是行为人自己与他人奸淫,也有的是拉拢、怂恿他人之间搞淫乱活动,但不具有使人卖淫的情形。在客观上表现为容留他人向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卖淫,而非供行为人奸淫;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容留卖淫罪的主观故意在于为他了提供卖淫场所,而主观故意在于进行与卖淫无关的淫乱活动,并不在于促成他人卖淫。 二、涉黄什么意思 涉黄的含义包括: 1、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2、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及其心理感受。淫度亵性地描述或传授性技巧; 3、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知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 4、具体描写道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5、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 涉黄案件的构成要件包括: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 3、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涉黄;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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