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总则的权利分类如下:《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