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收到执行裁定,执行能否继续进行? |
释义 | 再审案件一般不中止执行,但对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再审裁定应明确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时可口头通知执行法院,并在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法律分析 一般是不可以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拓展延伸 执行裁定遗失,如何继续进行执行? 当执行裁定遗失时,执行程序可能面临一些困难,但并不意味着无法继续进行执行。首先,应及时向法院报告裁定的遗失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可能要求补充提供副本或其他证明文件。其次,可以申请复印件或证明文件的重新签发,以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此外,可以与相关当事人协商,寻求达成执行协议,避免因裁定遗失而延误执行进程。最后,如果无法解决遗失问题,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作出执行裁定。总之,虽然遗失执行裁定可能带来一定的挑战,但通过积极采取措施,仍然可以继续进行执行程序。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执行再审案件的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然而,对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如果需要中止执行,再审裁定书中应明确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法院,并在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当执行裁定遗失时,虽然可能面临困难,但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如报告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申请复印件或重新签发证明文件,与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协议,或申请重新作出执行裁定,以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尽管存在挑战,但通过积极采取措施,仍然可以继续进行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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