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法律依据: 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 (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 未经批准,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前款所称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50%的货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