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授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79次主任会议决定:根据工作需要,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日期调整为2021年2月19日(星期五)上午在石家庄召开,会期3天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一般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