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 |
释义 |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为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内部办理旅客及行李、包裹运送工作,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制定本细则。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起运地承运人依据本规程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对所涉及的承运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进站起至站出站时止计算。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权力: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因承运人过错发生身体伤害或物品损失时,有权要求承运人给与赔偿。义务:支付运输费用;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权力:依照规定收取运输费用;要求旅客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保证安全;对损害他人利益和铁路设备、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消除危险和要求赔偿。义务:确定旅客运输安全正点;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文明礼貌地为旅客服务;因承运人过错造成旅客人身损害或物品损失时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条 车票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凭证,可以采用纸质形式或者电子数据形式,一般应当载明发站、到站、车次、车厢号、席别、席位号、票价、开车时间等主要信息。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方便快捷的票务服务,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文明礼貌地为旅客服务,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车票载明的到站。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六条 旅客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铁路运输安全规定,配合铁路工作人员的引导,爱护铁路设备设施,不得扰乱铁路运输秩序。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七条 旅客享有自主选择旅客运输服务和公平交易的权利。铁路运输企业不得限定、强制旅客使用某项服务或者搭售商品。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布车站运营时间、停止检票时间、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旅客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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