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立规章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几年清理一次 |
释义 | 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清理一次。坚持立“新法”与改“旧法”并重。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法规清理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举措。自2010年以来,各地都开展了多次、全面的清理和专项清理,建立了法规清理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开展清理工作,废止和打包修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与改革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收到了较好效果。建议草案明确规定法规清理的内容,这也是符合较大的市有地方立法权后可能面临的法规须上下统一的实际。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相对于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来讲要简单一些,而且多出于行政管理效率的需要。有的规定属于应急性措施,一事一立法,不宜长期有效。在立法法中应增加政府对于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规定。现在有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上世纪80年代制定的,与现在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深化改革的要求相去甚远。 法律依据: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适时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七、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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