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重疾险中的肾病条款少赔,需要从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责任范围、法律规定等多方面进行分析和判断。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金等内容。 2.《保险法》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发生的损失或者被保险人遭受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应当依照保险合同负给付款项(保险金)。 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GB/T 18455-2014):对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医疗事故进行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重疾险中的肾病条款少赔,需要从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责任范围、法律规定等多方面进行评估和判断。如果保险合同明确列明肾病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数额,且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包含肾病,但实际赔偿金额少于约定金额,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补偿。如果保险合同中未列明肾病保险责任,或者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不包含肾病,那么可以考虑是否存在医疗事故或合同违约等情况,需要综合评估并依法进行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