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来承担租房装修的费用? |
释义 | 承租人装修需征得出租人同意,否则构成恶意添附,需承担侵权责任。出租人有权享受承租人添附行为增加的租赁物价值,且可要求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需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并备案。 法律分析 首先,对于装修的问题,承租人经出租人明确同意,或虽未经出租人明确同意,但出租人知道不反对,构成善意添附。 承租人对房屋进行善意添附,合同终止,承租人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时,出租人享有了因承租人的添附行为而增加的租赁物的价值。 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那么构成恶意添附。 承租人的装修行为对出租人的房屋造成了侵害,需承担侵权责任。 在承租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承租人非但不得要求出租人对其装修投入进行补偿,相反出租人却可以因恶意装修造成其损失而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拓展延伸 租房装修费用分摊责任如何确定? 确定租房装修费用的分摊责任需要考虑多个因素。首先,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双方可以明确费用分摊的具体比例或方式。其次,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考当地法律法规或租赁惯例。通常情况下,租户负责一部分装修费用,而房东或业主负责其他部分。费用分摊可以根据装修项目的性质、持续时间和租户使用的面积进行合理划分。双方应进行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并在书面形式上进行记录,以避免后续纠纷。最重要的是,确保费用分摊责任的确定是公平合理的,符合法律法规和双方的合理期望。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对于装修问题,如果承租人经出租人明确同意或出租人知道不反对,构成善意添附,出租人在合同终止时享有因添附行为而增加的租赁物的价值。然而,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装修,构成恶意添附,承租人需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不能要求出租人对装修投入进行补偿,反而出租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以弥补因恶意装修而造成的损失。在确定租房装修费用的分摊责任时,双方应充分协商,明确费用比例或方式,并确保分摊责任公平合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双方的合理期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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