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光武路(车站路至工业路段)道路规划范和刘庄瓦房庄城中村项目遗留房屋,所有建筑物,构知物屋附属物。 拟征收土地部分位于邓州市城镇规划圈内、部分位于城镇规划区外,涉及都司镇都司社区、林扒镇林扒社区、十林镇十西社区、汲滩镇汲滩社区、穰东镇穰西社区、杏山旅游管理区张岗村、腰店镇黑龙村、张村镇张北社区、高集镇高集村、白牛镇邵营村、张楼乡小丁村、裴营乡大丁村、湍河街道办事处槐树社区、丁屯社区、许庄社区、老李庄社区集体土地。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