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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救助的条件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申请司法救助的条件
    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各地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3、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4、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
    5、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6、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7、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8、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9、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法律依据: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二、 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
    对下列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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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5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