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国家禁止增加学生课外负担。 法律依据: 《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 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关于有偿家教的界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从事有偿家教: 1、在住宅内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3、在校外办学机构(群团组织)中从事学科类教学并从中获利的。 4、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或校外办学机构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第三条 禁止在职教师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教室进行有偿家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家教。不得相互为对方介绍家教生源,不得为校外办学机构或其他人员介绍家教学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