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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国留学保险办理
释义
    律师分析:
    留学回国人员申请落户北京的要求(须同时具备)
    1.在国内从未进行过就业分配手续的同学,在国外学成后回国工作的或出国前已进行解除公职手续的留学回国人员;
    2.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
    3.出国留学一年以上(满360天);
    4.学业结束回国两年内申请,具体时间参照学业、进修、境外工作结束时间、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上的血液结束时间以及护照上的出入境记录;学习结束后在国、境外工作还另需提供国、境外工作证明(包括合同、工资单、税单或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等);
    5.在京用人单位以及依法与留学回国人员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签订一年期以上(含一年)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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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0:5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