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拆迁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
释义 | 实施房屋拆迁要具备的条件是: 1、已取得拆迁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规划许可证; 2、已履行公告程序、听证程序、公示补偿标准程序; 3、已具备征收手续、立项手续、规划手续。 房屋拆迁的程序有: 1、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拟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开设拆迁资金专用账户。 6、申领拆迁许可证。 7、发布拆迁公告。 8、拆迁冻结。 9、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0、发放、领取补偿款。 11、拆除房屋。 一、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该注意哪些 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该注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名称、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证及其他法定资质证书是否真实;该拆迁项目的土地拆迁许可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否齐备;拆迁整体方案是否明确;征收补偿标准和征收补偿方式是否合理。 二、征地拆迁的程序有哪些? 1.拆迁人取得征地以及规划等批准文件,然后经申请由区县建委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公告;2.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3.拆迁人向区县建委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4.区县建委审核发证,并发布拆迁公告;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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