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教科书及考试试卷要求 小学一、二年级用字应 不小于3号字,汉字以 楷体为主。 小学三、四年级用字应 不小于4号字,汉字以 楷体和 宋体为主,由楷体逐渐过渡到宋体。 五至九年级和高中用字应 不小于小4号字,汉字以 宋体为主。 目录、注释等辅文用字可参照正文用字适当减小,但 小学阶段最小用字应不小于5号字, 初中和高中阶段最小用字应不小于小5号字。 小学一、二年级行空应不小于5.0mm;小学三、四年级行空应不小于4.0mm;其他各年级行空应不小于3.0mm。 对学龄前儿童读物要求 字号应 小于3号字, 楷体为主。目录、注释、拼音等辅文用字应 不小于5号字。 行空应不小于5.0mm。 其他要求 课业簿册要图案、文字印刷清晰完整,不应有明显污迹。 学习用报纸要墨色均匀,深浅一致;印迹清晰,不应有影响识别的糊字;不应有明显水印。 教学多媒体不应出现可察觉的闪烁,符合蓝光防护要求,使用时屏幕亮度不应过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