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
释义 | (1)犯罪主体:大多是二手房买卖中的自然人涉及”一房二卖“的刑事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二手房交易中,且被告人多是自然人。毕竟一手房交易中作为出售人的房产开发商相对比较有信誉和资质,即使存在一房二卖,一般也容易被认为是民事纠纷。但仍有判决开发商在一房二卖中构成犯罪的案例。 (2)罪名:合同诈骗罪卖房人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收取他人购房款,事后又将房屋过户给其他购房者,极容易构成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房二卖”中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然要满足诈骗犯罪的基本构造,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处分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因此,要认定“一房二卖”的行为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出卖人具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主观目的,购房者存在认识错误;出卖人实际取得购房款。 (3)构罪形式A.出卖者非房屋实际产权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B.出卖人伪造房屋权属凭证,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C.出卖者已将房屋实际出售过户给他人,又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D.出卖者与他人签订合同后,不履行房屋交付和过户义务,逃匿和拒不退还购房款的;E.出卖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将房屋重复抵押或出售,获取贷款或者购房款的; (4)排除情形下列“一房二卖”应当作为民事纠纷,不应当认定为犯罪:A.出卖人作为实际房屋所有人,与他人签订多份合同,将房屋选择过户给一人,对其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退还房款的;B.出卖人虽未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买受人,但已实际交付买受人,且不影响买受人实际使用的;C.名为房屋买卖,实为以房抵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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