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技术合同交易最新的规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技术交易的价款,实行市场调节,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其支付方式可以一次总付或者分期支付,可以按照技术实施后新增销售额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双方商定的其他办法支付。 第二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支付技术交易费用,一次总算的,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数额较大时,可以作为待摊费用,分散摊入成本,但一般不要超过两年。按照新增销售额或利润提成支付的,在实施技术后的新增利润中税前列支。接受科技开发贷款的,在新增利润税前还款。 第二十二条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支付技术交易费,在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没有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的,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促成技术交易的中介方(包括单位、个人),应取得合理报酬,其数额由技术交易有关各方协商议定。 第二十四条单位留用的技术交易净收入,应当按五比三比二的比例用于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抽调和干预。 第二十五条技术交易收益的税收与分配,按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技术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技术市场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令和有关规定,接受技术市场协调指导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技术市场的交易活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规订立书面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条款可以包括: 1、项目名称: 2、合同标的、范围和要求; 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4、价格或报酬及其支付方式(包括中介方的收益); 5、验收标准和方式; 6、技术成果分享(包括专利权和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是否要求告知该项技术后续改进的详细内容;是否可将该技术转让第三方;是否要求告知已转让的次数和地点;是否预付入门费等); 7、风险责任的负担; 8、违约责任; 9、争议的解决办法; 10、名词和技术术语的解释。 第十一条工商管理部门和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技术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到当地技术合同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当事人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的,到卖方(转让方或被委托方)所在地登记。 技术合同登记机关应当对合同进行审查,对于以技术交易为内容的合同,应按《关于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分类登记;对于包含部分技术交易项目的合同,应仅就其中技术交易部分进行登记;对于与技术交易无关的其他合同,一律不予登记。 技术合同登记后,经税务机关审核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银行凭登记机关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承办科技信贷和合同结算业务。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制约。技术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技术中介方负有调解的义务。当事人拒绝接受中介方的调解时,可以向合同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技术交易项目,可以在技术市场上公开招标。招标和投标应当遵守公正平等、诚实信用和择优成交的原则。招标方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的要约和投标方在要约有效期间作出的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擅自变更或者撤回要约或者承诺的,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进入技术市场的技术应当真实、可靠并力求成熟。转让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技术,侵犯他人技术权益的技术,以及国家法律和政策不允许转让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 第十六条各级技术市场统计部门应当依据《关于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全国技术市场统计调查方案》做好技术市场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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