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12月1日上海路边摊怎么申请 |
释义 | 不用申请。对设摊经营、占道经营,以前也是全面禁止,新规则在规定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等公共场所设摊兜售的同时,明确区和乡镇政府可以划定一定的公共区域用于从事设摊经营、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经营活动,较好地平衡了市容管理需要与民生需求。 对于设摊经营,总体要在面上可控、点上疏导,该堵的要堵,避免无序设摊回潮,同时也要在适当位置满足城市烟火气的需要,探索利用公共区域有序发展夜间经济、体验经济等。上海市绿化市容局相关负责人在介绍新版《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时说。 《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但是,修法也预留了“疏”的空间:为助力恢复城市“烟火气”,在强调不得擅自占道设摊和跨门营业的基础上,对“夜间经济”“体验经济”“步行街业态”“农产品地产地销”等新业态,明确区政府可以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划定一定公共区域允许从事经营活动。 体现疏导结合思路的还有“五乱”管理。一审中有委员提出,与其禁止乱张贴,不如让街道设置一个公共招贴栏,另外,对散发商业性宣传品不宜全面禁止。这些建议均被采纳。二审稿中做了两点修改:一是增加“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负责日常管理”的内容;二是将禁止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的范围,由所有公共场所调整为部分公共场所。 新规还对义务性规范作了明确,要求严格把握义务设定的适当性,保障相关规定能够有效落地。比如,对破墙透绿,强调上海道路两侧新建的建筑物临街一侧,按照规划要求有序推进。现有围墙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逐步予以改建,并明确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等有特定保护要求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区人民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综合考虑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安全、公共安全、消费需求等因素,可以划定一定的公共区域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允许设摊经营、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等经营活动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主体及管理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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